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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刑事赔偿的种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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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刑事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1、在刑事诉讼中,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无罪判决;刑事强制供应、非法使用武器、武器、殴打或者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

二、非法查封、扣押、冻结、追回等措施造成财产损害的。

3、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因公民故意作虚明,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拘留或者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的规定,不承担刑事责任的人被拘留。这主要包括:

(1)14岁以下的人;⑵14岁以下,16岁以下,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

(3)精神病人在无法识别或控制自己行为时犯罪。这些人被无罪释放的原因不是缺乏犯罪事实,而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免除了刑事责任。因此,国家当然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十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拘留。这主要包括:

(1)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的;⑵犯罪已过追诉期限的;

(3)被赦免处罚的;

(4)依照刑法告知处理的犯罪,未告知或者撤回告知的;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除刑事责任。

4、刑事侦查、检察、审判职权机关和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与刑事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造成损害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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