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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现行刑法中没收财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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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附加适用于重罪。

(2)附加适用于重刑。

(3)适用制度以“必并制”为主,“得并制”为辅。

(4)严格没收财产的范围。

(5)规定民事赔偿优先原则。

(6)明确了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第十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决定,可以由人民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直接受理。

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案件、危害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审判。

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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