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平时征集3、第三章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4、第四章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5、第五章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6、第六章民兵7、第七章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8、第八章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9、第九章战时兵员动员10、第十章现役军人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置11、第十一章法律责任12、第十二章附则
扩展资料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1次修正。3、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2次修正。4、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3次修正。参考资料:中国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