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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可撤销可变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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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民法典可撤销和可变更合同可以诉请或仲裁机构变更、撤销,请求变更的不得撤销。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已经成立,因存在法定事由允许当事人申请变更或撤销全部合同或部分条款的合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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