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上海市国信公证处:前京大道369号
上海市闸北公证处:普善路115号101室
上海市宝山公证处:一二八纪念路928号万达广场2号办公楼902室
上海市奉贤公证处:德丰路299弄B座1-2层
上海市普陀公证处:常德路1211号3楼、11楼
上海宁公证处:长宁路1055号5楼
上海市崇明公证处:城桥镇湄洲路249号
上海市闵行公证处:莘建东路198弄10号4楼
上海市松江公证处:谷阳北路309号
上海市青浦公证处:青松路231号
上海市徐汇公证处:衡山路249号1号楼
上海市杨浦公证处:平凉路852号
上海市静安公证处:静安区江宁路418号801-804室
上海市嘉定公证处:嘉定区嘉定镇金沙路85号
上海市金山公证处:朱泾镇人民路261号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凤阳路598号
上海市黄浦公证处:南苏州路333号4楼
上海市浦东公证处:峨山路91弄20号9号楼1楼
上海市新黄浦公证处:陆家浜路1295号6楼
上海市虹口公证处:溧阳路1112号
上海市卢湾公证处:马当路383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