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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不予受理和争议处理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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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条件如下:

1、申请仲裁主体不合格;

2、争议的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3、不属于受案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

4、仲裁申请已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

5、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即不是劳动仲裁的当事人也不是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

一、哪些情况劳动争议仲裁委不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不受理的情形:

一、申请人不具有主体资格;

二、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不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当事人;申请人不是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

三、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二、什么条件可以提请劳动仲裁

申请劳动仲裁条件:申诉人与劳动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必须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必须向有仲裁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的仲裁请求以及事实依据;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备齐并符合要求。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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