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开办营业性射击场的单位,须凭上级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向当地机关提出申请,由机关进行安全检查,符合安全条件的,发给安全合格证。申请单位持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机关的安全合格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射击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射击人员射击靶位之间应设有隔板,隔板厚度以射击子弹不能穿透为限。
二、射击场地面应为松软土质。
三、设有靶档。射击距离在25米以上50米以下的,靶档高度不得低于3米;射击距离在50米以上的,靶档高度不得低于6米。靶档厚度以射击子弹不能穿透为限。
四、军用支(短除外)应装有控制器,使支在控制范围内成任何角度射击时,其子弹均不超越靶档。
五、设有自动报靶、换靶装置。没有自动报靶、换靶装置的,应设置靶壕,其深度不得少于2米。六、射击区与观众席之间应有明显的隔离标志。
七、设有物品寄存处和其它必备的服务设施。
八、夜间营业须安装相应的照明设备。
九、设有牢固的库房,并设有报警、防盗、消防等安全装置。库房与其它建筑物应保持一定安全距离。支与弹药分库保管。
十、露天射击场须设置围墙,其高度不得低于2.5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支管理法》
第六条 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支:
(一)经省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支;
(二)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可以配置猎;
(三)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麻醉注射。猎民在猎区、牧民在牧区,可以申请配置猎。猎区和牧区的区域由省级划定。配置民用支的具体办法,由门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报批准后施行。
第 营业性射击场配置射击运动支,由省级机关报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