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对象:竞业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竞业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3.竞业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一、竞业禁止协议是和劳动者签订的协议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用人单位在竞业期间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因此,竞业义务可设定人群为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人员,“其他负有保密义务人员”应以知晓商业秘密的人群为限。
用人单位不应对不负有保密义务人员设定竞业义务,否则将导致约定无效,也徒增企业的支付成本。
二、劳动合同法竞业条款是什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三、新劳动合同法有关竞业规定的负面影响
有关竞业规定的负面影响是:
1.范围规定不明确。《劳动合同法》规定中,竞业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但对“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的含义或范围未做解释,导致用人单位在实践中可能以存在商业秘密为由与普通劳动者签订竞业协议,损害其自主择业权。
2.期限过于固定。竞业期限既不宜过短,对原企业不利,也不宜过长,会构成对劳动者权利的侵犯。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期限,不得超过二年。